在2012年6月30日全面實施的強制驗窗計劃下,屋宇署可每隔5年向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宅樓宇除外)的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法團),送達法定通知,要求他們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有關樓宇的所有窗戶,包括公用部分及居所內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在有需要時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檢驗後認為需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現時可被揀選進行強制驗窗的樓宇約共25,000幢。
根據《建築物條例》,只有在屋宇署向樓宇業主發出了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下,業主才須為安排窗户的訂明檢驗和訂明修葺負上法律責任。屋宇署每年會揀選5,800幢目標樓宇,分階段發送預先知會函件和正式法定通知。收到正式的法定通知的業主或法團,需在通知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並在通知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內,完成計劃規定的檢驗及在需要時所進行的修葺。如目標樓宇未成立法團,有關業主會有額外3個月作籌備及安排。當訂明檢驗及修葺完成後,有關的合資格人士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