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工在來香港特區前必須持有適當簽證。個別傭工能否獲發簽證,須視乎他/她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
即使僱主符合上述準則,亦不應假定其傭工的簽證申請會自動獲得批准。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中國居民;以及阿富汗、 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傭工不准來港定居,亦不能攜同受養人來港居住。
備註:
1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2不適當住宿地方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舖給傭工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傭工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
僱主如有以下任何一項違規行為或被裁定犯有以下任何一項罪行,在一般情況下,將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傭工:
傭工日後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申請在香港特區延期逗留時,入境事務處處長除要求傭工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外,還會把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列作考慮因素;這類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審核所需時間
入境事務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約需時四至六個星期審核聘用傭工的申請。如無特別需要,切勿向本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形,因此舉只會延誤審核工作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