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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毀壞條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60.摧毀或損壞財產
(1)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2)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
(a)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
(b)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即屬犯罪。
(3)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
 
61.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向其他人作出以下威脅,意圖令該其他人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即屬犯罪 ——
(a)威脅會摧毀或損壞屬於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財產;或
(b)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生命。
 
6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
(a)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
(b)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即屬犯罪。
 
63.罪行的懲處
(1)任何人犯第60條所訂的縱火的罪行或第60(2)條所訂的罪行(不論是否屬縱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任何人犯本部所訂的其他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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