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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1)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 (thief)及偷竊 (steal)**亦須據此解釋。
(2)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盜竊罪
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 監禁10年。

搶劫罪
(1)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
  • 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
  • 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
    即屬犯搶劫罪。
(2)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 終身監禁。
入屋犯法罪
(1)任何人如作出下列事項,即屬犯入屋犯法罪 ——
(a)作為侵入者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意圖犯第(2)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或
(b)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後,偷竊或企圖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或使或企圖使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2)第(1)(a)款所提述的罪行是 ——
(a)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
(b)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強姦在該處的婦女;及
(c)非法損壞該建築物或其內的任何東西。
(3)第(1)及(2)款中對建築物的提述,亦適用於有人居住的車輛或船隻,而不論居住的人是否在內,該提述仍適用。
(3A)第(2)(c)款中對非法損壞建築物內的任何東西的提述,包括——
(a)非法地導致該建築物內任何電腦,以並非該電腦的擁有人或他人代該擁有人所設立的方式運作,即使該行為不損害電腦或程序操作,亦不損害數據的可靠性;
(b)非法地更改或刪除該建築物內任何電腦或電腦貯存媒介所保存的任何程序或數據;及
(c)非法地加入任何程序或數據於該建築物內的電腦或電腦貯存媒介內。
(由1993年第23號第6條增補)
(4)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 監禁14年。

嚴重入屋犯法罪
(1)如任何人在犯入屋犯法罪時攜帶火器或仿製火器、攻擊性武器、或任何炸藥,即屬犯嚴重入屋犯法罪。
(2)就第(1)款而言 ——
  • 火器 (firearm):包括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
  • 仿製火器 (imitation firearm):任何看似火器的東西,不論是否能發射;
  • 攻擊性武器 (weapon of offence):任何製造或改裝用以傷害人或使人傷殘的物品,或攜帶該物品的人意圖作如此使用;
  • 炸藥 (explosive):任何製造用以產生實際爆炸效果的物品,或攜帶該物品的人意圖作該用途。
(3)任何人犯嚴重入屋犯法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 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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